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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那年花开月正圆结局

   日期:2021-03-18 15:06:35     作者:wangxiao    浏览:3    
核心提示:李亚兰、詹国海代表:高空抛物入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关注到,针对危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空抛物行
<p>  <strong>李亚兰、詹国海代表:</strong></p> <p>  <strong>高空抛物入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strong></p> <p>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关注到,针对危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明确规制。</p> <p>  “新增的高空抛物罪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李亚兰代表在接受采访时说,就在3月1日当天,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在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画中画广告start--> <!--画中画广告end--></p> <p>  在李亚兰代表看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刑事司法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p> <p>  “过去,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往往以结果为导向,造成后果的才处罚,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此,高空抛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大多是承担民事责任,更普遍的是以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利用舆论予以抨击。这种处罚力度,相比于高空抛物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无法戳中肇事者的痛处,略显轻纵。”李亚兰代表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法律难以定性量罪的难点,有助于对此类行为进行惩罚、规范和预防,可以有效地解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p> <p>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鑫海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詹国海注意到,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公安机关的职责,积极回应了人们群众在民主、法治、安全、公平等方面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也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詹国海代表说。</p> <p>  “以更加严厉的方式、更为细化的手段治理高空抛物行为,最根本的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安全。”李亚兰代表建议,可以在推动城市智能化上下功夫,“比如可以在小区或商场安装智能设备,专门监控高空抛物,或由政府牵头,推出高空坠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等,为司法机关高效办案提供便利。”</p> <p>  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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