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邢翀 梁晓辉)监察官法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其中提出,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非经批准不得在监察机关外兼职”。有的专家提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也不得领取报酬。因此二审稿作出修改,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监察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二审稿在总则中对监察官接受监督作出规定,监察官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草案二审稿还提出,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