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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实施辅导至少应有两名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个月-

   日期:2021-10-15 06:02:53     浏览:1    

  券商实施辅导至少应有两名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个月
  证监会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介机构尤其是券商之所以被称之为资本市场“把门人”,是因为其担负着重要使命,通过对拟上市公司的辅导,使优质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控制度等方面更加规范,企业董监高实控人等知悉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规则,让真正优质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企业要上市,仰仗券商保荐一支笔。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为落实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证监会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章,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压实中介责任

  企业上市要经券商辅导,很早就在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但9月30日出台的专门规章,却与以往大不相同。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对于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日本、中国台湾均有专门的规定。我国企业上市历经审批制、核准制及现在的注册制,虽然内容各有不同,但也一直奉行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

  据强力介绍,1993年,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建立,开启了行政主导的审批制。1995年9月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1999年7月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确立核准制法律地位,证监会在2000年出台《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1年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相关办法在2008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废止。2020年再次修订的证券法,确立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

  “2008年之后的辅导规则,由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自行制定,上述规定成为派出机构出台规则的主要依据。”君致律师事务所刘宇称,由于规则不一致,就现在来看,弊端显而易见。

  在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则涛看来,在《规定》出台前,我国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就保荐人承担辅导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地证监局对IPO辅导的监管尺度并未统一、有宽有严。

  新修订的证券法确立公开股票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大幅提高了中介机构违法成本,国务院发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要求相关多个部委配合,各自分工,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经济工作重要内容。

  证监会为此总结各地派出机构监管实践,整合此前相关规定,出台《规定》规章,法律层级提高,系统对辅导工作进行规范,压实中介责任。

  吴则涛说,《规定》出台后,保荐人在前期辅导工作阶段就应会同各方中介服务机构把整改工作做实,防止带病申报。作为保荐人,也应改变原来“申报前不整改,等问到了再说”的思想。

  从股票发行三种制度、三个阶段,采取不同的辅导制度来看,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趋势,从行政干预到逐步交给证券市场;从对中介机构的要求较为宽松,到逐步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看门人职责。

  明确辅导内容

  《规定》共27条,对辅导目的、辅导验收内容、辅导验收方式、辅导验收程序、加强科技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强力看来,《规定》明确辅导目的是其重要的特征。辅导目的决定了券商辅导的内容。

  依据《规定》,券商作为保荐机构,也就是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强力称,无论是拟上市公司在哪个交易所、哪个板块上市,都需要券商辅导,只是不同板块,具体程序有差别而已。

  辅导目的,依据《规定》,主要是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强力称,在辅导对象方面,值得强调的是,辅导对象不仅包括拟上市公司,还包括控股股东、董监高等高管,以及持股在5%以上的大股东。

  据刘宇介绍,拟上市公司经过辅导后要由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进行验收,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验收也是围绕辅导的内容展开。主要是看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指导辅导对象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的情况等。

  应当说明的是,派出机构仅对辅导工作成效评价,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规范辅导程序

  强力称,对辅导程序进行规定,是《规定》的一个亮点。只有程序明确,才能保障辅导工作有序有效。

  依据《规定》,作为辅导机构,券商至少应有两名保荐代表人参与辅导工作。

  辅导机构应当在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后者在收到齐备的辅导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完成备案后及时披露辅导机构、辅导对象、辅导备案时间、辅导状态。

  辅导期自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算,至辅导机构向验收机构提交齐备的辅导验收材料之日截止。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

  关于辅导验收方式,《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材料、现场走访辅导对象、约谈有关人员、查阅公司资料、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等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同时对验收机构时效上也提出要求。明确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工作用时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辅导机构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辅导工作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保荐业务资格受限与辅导工作没有关系。

  强力认为,即便如此,《规定》也赋予辅导对象一定权利,即辅导对象可以在辅导协议中约定,在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受限期间,辅导对象可以解除辅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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