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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赌博为业,仅个人参与是否构成犯罪?最高检释疑-

   日期:2021-11-29 11:40:11     浏览:1    

  中新网11月29日电 开设赌场是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那个人仅参与赌博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29日予以了回应。

资料图: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最高检29日举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张晓津会上指出,我国对于赌博一直坚持“禁赌”的政策,于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三百零三条进行了修改,目前刑法规定的涉赌博犯罪分别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同时治安处罚法也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规定为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因此,如果不是以赌博为业,仅仅是个人参与赌博,不构成赌博犯罪,但是如果赌资数额较大,也是违法行为。”

  “利用这个机会,我们发出正告,赌博是一种‘恶习’,企图依靠赌博发家致富的都是妄想,古今中外因痴迷赌博,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害人害己的例子屡见不鲜。”张晓津称,比如福建检察机关办理的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中,有的参赌人员短短半个月内就输了110多万元,导致生产经营项目资金链断裂;有的从小赌到大赌,整天沉迷于网络赌博,玩物丧志;有的父子参赌,合计输了数十万元,因家庭债务问题导致父子反目成仇。

  “请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远离赌博。”张晓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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