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沈阳2月14日电 (李晛)记者14日从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省医保局近日下发《辽宁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意见》重点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在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方面,通过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统筹调控不同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其中,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以及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予以适当倾斜。
二是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
同时,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各地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中医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
《意见》还指出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合理确定水平、保持合理关系等,充分发挥公立医院负责人代表政府履行办医责任的“龙头”作用;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构建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医务人员三个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现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在经费来源方面,通过拓宽经费渠道、落实政府投入政策等提升投入保障和管理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