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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村富裕是共同富裕的核心点-

   日期:2022-03-11 06:00:53     浏览:0    

  共同富裕
  农民农村富裕是共同富裕的核心点

  “共同富裕”成为近年来政策层面一大热词,2021年,浙江省被选定建设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团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实现共同富裕,要着力解决发展城乡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核心点、关键处。如果说发展好是“做大蛋糕”,分配好是“切好蛋糕”,那么,在切蛋糕时,须为农民农村着想,留足份额,也就是“留足蛋糕”。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

  探索开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边界

  蔡继明认为,需要在大幅度转移农业人口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户均耕地规模,才能最终改变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还要探索开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边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谈“三农问题”

  大幅度提高户均耕地规模

  北青报:“三农问题”成为老生常谈,乡村振兴被提上日程,如何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增强城乡融合发展?

  蔡继明:走出三农困境,历史上曾尝试过不同的路径选择,一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村工业化,随着乡镇企业衰落,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这条路已经半途而废;二是进城不落户、迁徙不定居,由此导致数以千万计留守妇女、老人和儿童,这条半城市化的道路也不可持续;三是就“三农”论“三农”的新农村建设,除了村容整洁,在缓解人地矛盾等方面收效甚微。

  由此看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不能就农民谈农民、就农村论农村,只有跳出“三农”的范围,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三农”问题。从扶贫攻坚到乡村振兴,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城镇化。城镇化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城镇化包括农村居民的市民化,鼓励“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并安于“进城不落户”、“迁徙不定居”的半城市化的生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在大幅度转移农业人口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户均耕地规模。

  只有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暨农村从业人员的减少,使农村户均土地达到50亩以上规模经营水平,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与进城务工的收入大体持平,才能最终改变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真正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谈融合发展

  制定外来务农者进村条款

  北青报:还有哪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共同富裕的政策建议?

  蔡继明:还要探索开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边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城乡之间、城市之间、乡村之间的人口流动会愈加频繁,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应该是开放型的。农地制度的安排应该顺应这一城乡关系变革和农村传统社会变革的历史潮流,而不能成为阻碍这场变革的桎梏。

  因此,建议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既要允许原有的成员进城落户之后通过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成员权等方式放弃其成员权,也要允许外来的人口通过接入承包权等方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在提升城市包容性、推动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同时,也要敞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门,参照城市允许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制定外来务农者(包括市民)进村的条款,允许他们购买当地农民的自建住房或租用宅基地建房,在土地承包转包(包括租金和期限)、惠农政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推进外来务农者本地化和村民化。

  谈土地制度改革

  尽快出台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入市政策

  北青报:您提出的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具体怎么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之间流转的主要障碍是什么?政策方面需要有哪些突破?

  蔡继明: 从根本上改革土地原有的计划管理体制,变行政配置为市场配置,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之间流转,缩小城乡居民过高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同时为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现代农业、城市各类人才下乡参与乡村振兴、城市居民下乡休闲养老,提供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和生活居住条件。

  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通过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供给降低地价进而降低房价,最终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门槛。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应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完善有关农村“三块地”的立法

  吕红兵说,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资产收益是推进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应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他说,要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其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尤为关键。

  吕红兵建议,完善有关农村“三块地”的立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三块地”,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依法有序流转,做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

  吕红兵说,“应结合推进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健全,依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将上述‘三块地’改革举措与立法完善纳入统筹规划之中,并以此为核心路径,设计并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倍增计划,将广大农民的共同富裕落在实处、落袋为安。”

  要夯实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法律基础

  吕红兵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还建议,进一步健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相关法律体系。

  如何理解呢?“我国已出台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应进一步强化与细化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应贯彻落实工会法,并适时制定工资集体协商与最低工资相关法规,夯实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法律基础。”

  他建议,拓宽居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题中应有之义,“应重点贯彻证券法特别是其中投资者保护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吕红兵提到,建议进一步强化与二次分配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快转移支付制度立法。

  加快建立相关三次分配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吕红兵还建议,加快建立相关三次分配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他介绍,目前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均已施行。我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非营利法人”制度,并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作出规定。

  “应依据民法典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完善,以推进发展为出发点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

  他说,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目前正在修订的公司法也以专条规定了社会责任。

  “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条例。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应以我国宪法和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制定统一的志愿服务法。”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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