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4月29日讯(记者沈慧)国务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这对进一步优化地名环境,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更好传承地名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连安表示,原《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至今,祖国大地旧貌换新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当前对地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地名服务有了新期待。
《条例》提升了对地名管理的定位。地名是领土主权的象征,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充分体现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
《条例》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第三条列出了八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等。其中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是以前未明确纳入的地名类型,而对住宅区、楼宇名称等则限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明确了政府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
新修订的《条例》还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刘连安介绍,《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外交、公安、自然资源、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配合进行了明确安排。
“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一些地方地名管理不规范,造成命名混乱、怪异、崇洋等现象,不仅给现代社会商务往来、人际往来带来不便,也对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现代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造成严重影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表示,随着《条例》修订出台和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新设施、新建筑物、新社区等的命名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条例》中有多处内容涉及地名文化保护,强调地名管理含有“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同时,在《条例》中专设有地名文化保护一章(第四章),要求“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表示,《条例》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地名管理及优秀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事业进入了新的时期,地名文化遗产及保护名录会在展现中华民族经验智慧和独特创造、推动文化自信和文化繁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