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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扩大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实施范围并延长缓缴期限-

   日期:2022-06-03 06:00:22     浏览:0    

  北京扩大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实施范围并延长缓缴期限

  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保缓缴

  昨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扩大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将参保单位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2年底。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申请。

  范围扩大至所有中小微企业

  《通告》明确,在前期已将5个特困行业纳入社保缓缴政策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三类参保单位纳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一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二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三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申请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申请缓缴时,参保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2021年度在京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二是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三是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四是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及时缴费。

  对于2022年在本市新开户的参保单位,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时,须同时满足上述后3个条件。

  另外,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将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中的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6月6日前可申请5月保费缓缴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首次申请从6月2日起至6月6日,可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13日至6月25日,可申请从6月起享受缓缴政策;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起可享受缓缴政策。

  符合中小微企业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参照执行单位)”申请。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保费最迟明年2月23日前缴清

  需要提醒参保单位的是,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且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也将如实记录。

  另外,已按5个特困行业提交缓缴申请,但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不符合资格的参保单位,本市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后,符合本次缓缴政策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申请缓缴。

  文/本报记者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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