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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pujing

   日期:2020-04-07 12:45:21     作者:wangxiao    浏览:27    
核心提示:中国两部门:对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中新社北京4月7日电(记者张素)记者7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其中对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
<p>  <strong>中国两部门:对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strong></p> <p>  中新社北京4月7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7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其中对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p> <p>  根据这份《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p> <p>  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中国两部门通过印发《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要求。<!--画中画广告start--> <!--画中画广告end--></p> <p>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p> <p>  《意见》也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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