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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脚底下安全” 三部门发文剑指涉窨井盖犯罪-冯果川

   日期:2020-04-22 11:50:39     作者:wangxiao    浏览:26    
核心提示: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22日表示,窨井盖关系到民众“脚底下安全”,过去三年经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为此,
<p>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22日表示,窨井盖关系到民众“脚底下安全”,过去三年经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为此,三部门发文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画中画广告start--><!--新闻通发页画中画zz--> <!-- 多条广告如下脚本只需引入一次 --> <!--画中画广告end--></p> <p>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公安部联合发布,共12条。万春说,这是三部门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在其出台后,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涉窨井盖的各类犯罪行为,纠正以往对这一类犯罪打击不够有力、罪名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p> <p>  《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p> <p>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p> <p>  万春认为,这意味着突出保护公共安全法益,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他还说,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地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p> <p>  《意见》称,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p> <p>  《意见》还对窨井盖的范围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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