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中新社北京5月8日电 (记者 张素)“对涉野生动物保护、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不仅惩治直接贩卖、走私者,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提供者、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取缔非法交易链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8日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说。<!--画中画广告start--><!--新闻通发页画中画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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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王旭光说,要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于隐蔽排污、多次排污、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排污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p>
<p> 他说,对于行政案件,要对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对于民事案件,应对超范围探矿、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依职权认定无效。</p>
<p>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突破“有损害才能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最高法已着手研究制定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和促进禁止令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的适用。</p>
<p>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裁定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由此可以直接在短时间内制止被申请人的环境污染行为。</p>
<p> “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王旭光说,除适用于刑事诉讼,环境保护禁止令已越来越多地被人民法院适用于民事诉讼。他同时强调,由于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诉讼中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加之环境保护禁止令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实践中应依法审慎予以适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