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中新网北京6月18日电(李京泽 梁晓辉 黄钰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一些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进一步明确。</p>
<p> 此前,草案二审稿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三审稿在违法行为中增加了以下情形:“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p>
<p> 对于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等情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p>
<p> 草案三审稿同时建立了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画中画广告start--><!--~33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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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明确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间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p>
<p>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4月进行二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到北京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