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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苏健

   日期:2020-07-22 17:15:31     作者:wangxiao    浏览:17    
核心提示: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记者王优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风办负责人吴礼舵22日说,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p>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记者王优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风办负责人吴礼舵22日说,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p> <p>  吴礼舵在国新办22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疫情期间,一些缺工的企业和一些尚未复工复产的企业之间实行了“共享用工”,实际上就是企业之间进行的员工调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为了有序加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政策口径,对开展“共享用工”模式加以指导。</p> <p>  吴礼舵说,政策明确了“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p> <p>  他说,“共享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跟踪了解“共享用工”发展情况,同时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规范有序。<!--画中画广告start--><!--~336*280~--> <!-- 多条广告如下脚本只需引入一次 --> <!--画中画广告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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