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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法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抢劫案

   日期:2020-08-08 13:26:26     作者:wangxiao    浏览:17    
核心提示:中新网北京8月8日电(黄钰钦梁晓辉)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草案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监测等规定的基础上,
<p>  中新网北京8月8日电 (黄钰钦 梁晓辉)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草案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监测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画中画广告start--><!--~336*280~--> <!-- 多条广告如下脚本只需引入一次 --> <!--画中画广告end--></p> <p>  草案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p> <p>  由于在集贸市场进行畜禽活体交易容易导致疫病传播,草案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为减少疫病传播风险,拟增加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p> <p>  在对犬只饲养以及流浪犬、猫的管理方面,考虑到犬、猫等宠物管理涉及环节多,且相关问题主要是地方事权,很多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拟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对有关规定作出调整。</p> <p>  例如,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农业农村部门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p> <p>  此外,草案还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实验动物防疫等内容作出修改和完善。草案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恢复现行法的规定,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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