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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部署社区防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医保可以自己交吗

   日期:2020-03-05 15:55:30     作者:wangxiao    浏览:19    
核心提示: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记者孙少龙)记者5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
<p>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记者孙少龙)记者5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要求各地推进社区防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画中画广告start--> <!--画中画广告end--></p> <p>  据介绍,指引从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出入管理、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和社区服务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本思路,同时从部署条件、系统安全、隐私保护、公益原则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相关支持环境。</p> <p>  指引明确,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优先使用已有的政务或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做好与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公民身份信息认证平台、社区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功能衔接。鼓励疫情防控结束后,通过二次开发、系统接入等方式,支持拓展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功能。</p> <p>  同时,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需要收集社区居民信息的,应向社区居民明确提示并取得同意,明确用于此次疫情防控,对于用于其他目的的,必须重新征得社区居民本人同意。</p> <p>  此外,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的开发、应用、维护应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疫情防控期间不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中涉及非公益性服务的,应向使用者明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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