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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支持以租赁方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免费在线播放

   日期:2020-10-10 12:18:36     作者:wangxiao    浏览:9    
核心提示:资料图:居民在健身器材上锻炼。中新社记者马铭言摄中新网10月10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img alt="10月29日,青海西宁一小区内的智能健身器材吸引市民前来体验、锻炼。据了解,该智能健身器材顶部有太阳能电池板,能够实现自行发电。通过器材上安装的智能感应模块,可统计运动里程、心率等数据,并在显示屏上实时显示。中新社记者 马铭言 摄" src="/public/uploads/article/2020/10/10/0d68e37c670ecc68afbfd5d8.jpg" style="border:px solid #000000" title="10月29日,青海西宁一小区内的智能健身器材吸引市民前来体验、锻炼。据了解,该智能健身器材顶部有太阳能电池板,能够实现自行发电。通过器材上安装的智能感应模块,可统计运动里程、心率等数据,并在显示屏上实时显示。中新社记者 马铭言 摄" /> 资料图:居民在健身器材上锻炼。中新社记者 马铭言 摄 <p>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鼓励各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p> <p>  《意见》提出,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地区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p> <p>  《意见》要求,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p> <p>  《意见》明确,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各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p> <p>  《意见》提到,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p><!--画中画广告start--> <!--画中画广告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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