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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 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入刑-中国上党戏曲网

   日期:2020-10-13 11:31:45     作者:wangxiao    浏览:13    
核心提示:中新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张蔚然张素)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
<p>  中新网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 张蔚然 张素)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画中画广告start--> <!--画中画广告end--></p> <p>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p> <p>  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p> <p>  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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