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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万宁一药店被罚

   日期:2021-09-26 22:13:53     浏览:20    评论:0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6日消息(记者 张野)9月26日,记者从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因销售假药、未按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等,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被罚没26265元并警告。

5月2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的通知书,称位于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中路市委对面的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经营的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重量差异等多项指标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假药。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明,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于2019年10月15日从江西真和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0瓶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截至2019年11月12日全部销售完。进货价为23.5元/瓶。销售价为25元/瓶,货值金额为250元,销售利润为15元。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

同时,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在常温区药架上贮存远红外伤湿镇痛贴、万通筋骨贴、肩周型医用冷敷贴、颈椎型医用冷敷贴等需阴凉贮存的医疗器械,温度计显示常温区温度为30℃,不符合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贮存要求。

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因存在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未按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未按要求履行该药品采购验收的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9月23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作出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处货值250元5倍计1250元的罚款;对于未按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处25000元罚款;对于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张野)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6日消息(记者 张野)9月26日,记者从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因销售假药、未按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等,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被罚没26265元并警告。

5月2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的通知书,称位于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中路市委对面的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经营的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重量差异等多项指标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假药。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明,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于2019年10月15日从江西真和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0瓶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截至2019年11月12日全部销售完。进货价为23.5元/瓶。销售价为25元/瓶,货值金额为250元,销售利润为15元。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

同时,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在常温区药架上贮存远红外伤湿镇痛贴、万通筋骨贴、肩周型医用冷敷贴、颈椎型医用冷敷贴等需阴凉贮存的医疗器械,温度计显示常温区温度为30℃,不符合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贮存要求。

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因存在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未按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未按要求履行该药品采购验收的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9月23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宁鹰康分店作出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处货值250元5倍计1250元的罚款;对于未按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处25000元罚款;对于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张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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