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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货车超载反以“举报”要挟物流公司,男子获刑一年

   日期:2021-10-09 14:22:05     浏览:21    评论:0    

10月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赵某曾以举报某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运输活动负责人李某等人索要1万元。后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赵某上诉后,北京三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解释称,举报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但本案中赵某在得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时以告发相威胁,即使告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以此为要挟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便属于超出必要限度行使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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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为由要挟物流公司,

敲诈勒索当事人被判刑一年

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密云区某镇某路段间运货快物流公司有大货车超载,希望交警处理,122报警台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报后,指派民警与赵某联系,后民警对运货快物流公司一辆超载货车进行了处罚。

一天后,赵某以继续举报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运输负责人李某等人索要1万元。李某等人因惧怕赵某继续举报、影响经营,故按赵某要求经汪某之手将钱款交给赵某。

李某报警后,赵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等人。赵某以其未拿到钱款,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对于赵某所提其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赵某以继续举报运货快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为要挟,通过他人转达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等人索要钱款,导致李某等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将1万元钱款交付给赵某指定的收款人汪某,最终由汪某交付给赵某,故赵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北京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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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即便他人行为违法,

以“告发”威胁获利也负刑事责任

法官解释,举报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促进公民参与国家事务、提高法律意识、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生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案中,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车辆超载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本应得到鼓励和提倡,但赵某在该车辆已经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出于强行索要财物的目的,以继续举报为要挟,从而达到非法索要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与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初衷相悖,也侵犯了李某等人的财产权。

另外,敲诈勒索罪对威胁的内容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也不要求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违法性。

因此,赵某在得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时以告发相威胁,即使告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以此为要挟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便属于超出必要限度行使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因发现对方存在不法行为,认为有机可乘,抓住被害人恐惧心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举报权来满足贪财之欲。

被害人李某则由于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只好纵容对方的肆意行为,满足对方的无理要求。赵某这种被贪念蒙蔽、知法犯法的恶劣行径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李某“花小钱解决大麻烦”的做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隐患,还会使自身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甚至助长歪风邪气。

10月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判决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赵某曾以举报某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运输活动负责人李某等人索要1万元。后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赵某上诉后,北京三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解释称,举报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但本案中赵某在得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时以告发相威胁,即使告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以此为要挟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便属于超出必要限度行使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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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为由要挟物流公司,

敲诈勒索当事人被判刑一年

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密云区某镇某路段间运货快物流公司有大货车超载,希望交警处理,122报警台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报后,指派民警与赵某联系,后民警对运货快物流公司一辆超载货车进行了处罚。

一天后,赵某以继续举报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运输负责人李某等人索要1万元。李某等人因惧怕赵某继续举报、影响经营,故按赵某要求经汪某之手将钱款交给赵某。

李某报警后,赵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等人。赵某以其未拿到钱款,构成敲诈勒索未遂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对于赵某所提其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赵某以继续举报运货快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为要挟,通过他人转达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等人索要钱款,导致李某等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将1万元钱款交付给赵某指定的收款人汪某,最终由汪某交付给赵某,故赵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北京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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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即便他人行为违法,

以“告发”威胁获利也负刑事责任

法官解释,举报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促进公民参与国家事务、提高法律意识、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生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案中,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车辆超载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本应得到鼓励和提倡,但赵某在该车辆已经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出于强行索要财物的目的,以继续举报为要挟,从而达到非法索要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与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初衷相悖,也侵犯了李某等人的财产权。

另外,敲诈勒索罪对威胁的内容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也不要求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违法性。

因此,赵某在得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时以告发相威胁,即使告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以此为要挟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便属于超出必要限度行使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因发现对方存在不法行为,认为有机可乘,抓住被害人恐惧心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举报权来满足贪财之欲。

被害人李某则由于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只好纵容对方的肆意行为,满足对方的无理要求。赵某这种被贪念蒙蔽、知法犯法的恶劣行径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李某“花小钱解决大麻烦”的做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隐患,还会使自身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甚至助长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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