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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给予69家医药企业失信评级处置

   日期:2021-10-23 06:42:07     浏览:3    评论:0    

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消息,自《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截至9月中旬,全国共有69家企业被给予失信评级处置。

2020年8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中采购平台现有挂网医药企业均已提交守信承诺。

国家医保局表示,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据了解,被评级为“严重”失信的五家医药企业包括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阿克苏赣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报显示,失信行为多为“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和“未按协议供应、断供”等。其中,华北制药是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以来首家违约企业。

国家医保局表示,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此外,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

国家医保局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

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消息,自《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截至9月中旬,全国共有69家企业被给予失信评级处置。

2020年8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中采购平台现有挂网医药企业均已提交守信承诺。

国家医保局表示,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据了解,被评级为“严重”失信的五家医药企业包括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阿克苏赣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报显示,失信行为多为“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和“未按协议供应、断供”等。其中,华北制药是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以来首家违约企业。

国家医保局表示,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此外,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

国家医保局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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