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全文公布。草案提出,对电信网络诈骗要精准防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反诈要防止对群众生产便利造成不当影响,立法赋予相关部门执法权力很有必要,也应十分慎重。要明确限制措施的合理界限,避免侵犯公民隐私和影响正常商业交往。
10月19—23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议闭幕之际,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部法律草案共7章39条,除总则、附则外,还包括通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其他防范措施和法律责任。草案整体侧重前端防范,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作出了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
财新记者注意到,草案第4条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坚持精准防治,防止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群众生活便利造成不当影响。其中有关精准反诈,避免影响正常生活等问题,在分组审议中颇受关注。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说,目前草案仅在第4条原则性的规定“坚持精准防治,防止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群众生产便利造成不当影响”,但整个草案中没有具体条款,却有多处提出对异常帐号或者电话卡“应采取限制”、“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这些措施非常必要,但在反诈中也要有保护正常用户权益的意识和相应的规定。
宫蒲光另一个身份是中华慈善总会会长。他举例说,其所在的中华慈善总会,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因接收捐赠向社会广泛宣传并公布了帐号,被网络诈骗团伙利用。“去年我们的捐赠账号被有关部门关闭了5次,今年被关闭9次,都是一些县级公安局甚至基层派出所作出的决定,为了解除限制,磨破嘴、跑断腿,还造成严重损失。”他建议针对银行卡、电话卡等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之前,要提高精确度,慎重审批,及时告知被限制服务对象。
对涉案银行卡等采取限制性措施曾引发争议。此前,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一封信”在网上流传。这封建议信说,随着“断卡行动”深入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团伙与地下钱庄勾结进行洗钱,将诈骗赃款直接变现成货款转给经营户进行洗白,造成义乌经营户银行账户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频发,义乌外贸商经营陷入困境。(详见财新网:《网传义乌公安公开信背后:外贸商“冻卡”风波何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涉案资金“及时解冻”制度。理由是,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被冻结的涉案账户中,既有涉及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也有不少其他正常资金,不乏众多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和企业贸易往来合法资金。对于后者,在能够甄别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应当及时解冻,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和企业。“如长期冻结,不仅严重影响被害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也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营,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廷安也提出,要注意反电信网络诈骗和保护公民、组织正当权益的平衡。他表示,草案为了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效果,给有关部门及机构赋予了很多权力,比如暂停服务、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状况及交易情况、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等。规定这些措施很重要,但也应十分慎重。应尽量明确措施的合理界限、快速救济渠道以及出现严重后果的问责赔偿机制,不然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会出现随意侵犯公民隐私、影响民众生活和商业交往问题。
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公众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备受关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全文公布。草案提出,对电信网络诈骗要精准防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反诈要防止对群众生产便利造成不当影响,立法赋予相关部门执法权力很有必要,也应十分慎重。要明确限制措施的合理界限,避免侵犯公民隐私和影响正常商业交往。
10月19—23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议闭幕之际,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部法律草案共7章39条,除总则、附则外,还包括通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其他防范措施和法律责任。草案整体侧重前端防范,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作出了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
财新记者注意到,草案第4条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坚持精准防治,防止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群众生活便利造成不当影响。其中有关精准反诈,避免影响正常生活等问题,在分组审议中颇受关注。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说,目前草案仅在第4条原则性的规定“坚持精准防治,防止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群众生产便利造成不当影响”,但整个草案中没有具体条款,却有多处提出对异常帐号或者电话卡“应采取限制”、“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这些措施非常必要,但在反诈中也要有保护正常用户权益的意识和相应的规定。
宫蒲光另一个身份是中华慈善总会会长。他举例说,其所在的中华慈善总会,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因接收捐赠向社会广泛宣传并公布了帐号,被网络诈骗团伙利用。“去年我们的捐赠账号被有关部门关闭了5次,今年被关闭9次,都是一些县级公安局甚至基层派出所作出的决定,为了解除限制,磨破嘴、跑断腿,还造成严重损失。”他建议针对银行卡、电话卡等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之前,要提高精确度,慎重审批,及时告知被限制服务对象。
对涉案银行卡等采取限制性措施曾引发争议。此前,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一封信”在网上流传。这封建议信说,随着“断卡行动”深入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团伙与地下钱庄勾结进行洗钱,将诈骗赃款直接变现成货款转给经营户进行洗白,造成义乌经营户银行账户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频发,义乌外贸商经营陷入困境。(详见财新网:《网传义乌公安公开信背后:外贸商“冻卡”风波何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涉案资金“及时解冻”制度。理由是,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被冻结的涉案账户中,既有涉及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也有不少其他正常资金,不乏众多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和企业贸易往来合法资金。对于后者,在能够甄别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应当及时解冻,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和企业。“如长期冻结,不仅严重影响被害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也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营,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廷安也提出,要注意反电信网络诈骗和保护公民、组织正当权益的平衡。他表示,草案为了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效果,给有关部门及机构赋予了很多权力,比如暂停服务、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状况及交易情况、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等。规定这些措施很重要,但也应十分慎重。应尽量明确措施的合理界限、快速救济渠道以及出现严重后果的问责赔偿机制,不然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会出现随意侵犯公民隐私、影响民众生活和商业交往问题。
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公众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