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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乱丢烟头引发289亩森林火灾 犯失火罪获刑

   日期:2021-11-12 15:55:36     浏览:3    评论:0    

中新网台州11月12日电(范宇斌 陈乐乐)“我当时也没想这么多,随便丢了个烟头,没想到就着火了,希望大家不要学我,要保护山林。”因乱丢烟头导致失火的应某某在庭审后表示十分后悔。

记者12日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获悉,2020年11月7日7时30分许,应某某在仙居县下各镇某山场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山场,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森林受损。

经鉴定,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9.27公顷(折合289亩),其中浙江省级公益林面积4.07公顷(折合61亩)。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应某某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公益林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确定植被修复方案,2021年3月30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根据植被损害情况出具方案,建议在火烧迹地补种一年生营养钵枫香苗6771株,植后6个月成活率不低于85%,完成造林总预算人民币34043.4元;制定修复方案的评估费用人民币2000元。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应某某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据悉,2021年5月15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刊发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仙居县人民检察院遂在对应某某失火案提起公诉的基础上,依法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应某某对被烧毁的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或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6043.4元。

仙居县人民法院近日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判决应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6043.4元。

中新网台州11月12日电(范宇斌 陈乐乐)“我当时也没想这么多,随便丢了个烟头,没想到就着火了,希望大家不要学我,要保护山林。”因乱丢烟头导致失火的应某某在庭审后表示十分后悔。

记者12日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获悉,2020年11月7日7时30分许,应某某在仙居县下各镇某山场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山场,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森林受损。

经鉴定,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9.27公顷(折合289亩),其中浙江省级公益林面积4.07公顷(折合61亩)。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应某某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公益林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确定植被修复方案,2021年3月30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根据植被损害情况出具方案,建议在火烧迹地补种一年生营养钵枫香苗6771株,植后6个月成活率不低于85%,完成造林总预算人民币34043.4元;制定修复方案的评估费用人民币2000元。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应某某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据悉,2021年5月15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刊发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仙居县人民检察院遂在对应某某失火案提起公诉的基础上,依法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应某某对被烧毁的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或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6043.4元。

仙居县人民法院近日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判决应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60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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