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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交车道又迅速驶离该不该免予处罚?法院这么判

   日期:2021-12-01 16:10:19     浏览:21    评论:0    

李先生驾车驶入公交车道,在发现禁行时间提示后变道驶离。但他占用公交车道的行为还是被交通探头拍了下来,受到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先生认为自己迅速纠正了违法行为,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免予处罚,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12月1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线上通报会,发布了包括此案在内的五起典型案例,提示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推动交通处罚行政争议源头治理。

据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通过对该院近3年审理的80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当事人常以自己未实施违法行为、违法存在特殊事由、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以及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等理由来质疑处罚。对行政执法的异议主要聚焦于是否保障了必要性程序权利、是否属于新类型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可以减免处罚的特殊情形三个方面。

李先生的行政诉讼是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一天下午快5点时,李先生驾车行驶至宣武门西大街时,被探头拍下存在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交通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先生罚款200元。

李先生表示,他误以为事发地公交车道的禁行时间为17:00-19:00,因此临时借用公交车道直行。在减速发现车道上的禁行时间标识为7:00-9:00、16:00-19:00后,随即转向变道让出公交车道,属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免予处罚。但交通队仍对他进行处罚,存在不当。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否构成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划分公交车专用道的目的在于改善公交车辆运行环境,提高通行效率、缓解城市拥堵,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道路交通违法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李先生占用公交车道的行为一经实施,即便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也即刻构成对交通管理秩序的破坏和交通运行效率的影响。李先生此后变道、让出公交车道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束”,而非“纠正”,不构成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通报的其他几起典型案例中,有的司机追撞了前车,却对交通队认定自己不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不服提起诉讼;有的人违反禁令标志,驾驶京B号牌摩托车进入北京四环路以内道路被处罚,但认为处罚是对摩托车驾驶员的歧视而状告交通队;有的司机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中间短暂停留“观察路况”被罚,认为自己并非违法停车,要求撤销处罚。虽然法院判决的结果都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这些案例也反映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日益多样化,给交通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据毕菲副院长介绍,为了促进交通执法规范化,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推动交通处罚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西城法院行政庭多措并举,通过建立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示范机制,开展线上主题授课,针对典型案件开展负责人出庭的示范庭审,举办新类型案件交流座谈会,发布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先生驾车驶入公交车道,在发现禁行时间提示后变道驶离。但他占用公交车道的行为还是被交通探头拍了下来,受到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先生认为自己迅速纠正了违法行为,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免予处罚,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12月1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线上通报会,发布了包括此案在内的五起典型案例,提示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推动交通处罚行政争议源头治理。

据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通过对该院近3年审理的80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当事人常以自己未实施违法行为、违法存在特殊事由、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以及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等理由来质疑处罚。对行政执法的异议主要聚焦于是否保障了必要性程序权利、是否属于新类型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可以减免处罚的特殊情形三个方面。

李先生的行政诉讼是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一天下午快5点时,李先生驾车行驶至宣武门西大街时,被探头拍下存在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交通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先生罚款200元。

李先生表示,他误以为事发地公交车道的禁行时间为17:00-19:00,因此临时借用公交车道直行。在减速发现车道上的禁行时间标识为7:00-9:00、16:00-19:00后,随即转向变道让出公交车道,属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免予处罚。但交通队仍对他进行处罚,存在不当。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否构成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划分公交车专用道的目的在于改善公交车辆运行环境,提高通行效率、缓解城市拥堵,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道路交通违法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李先生占用公交车道的行为一经实施,即便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也即刻构成对交通管理秩序的破坏和交通运行效率的影响。李先生此后变道、让出公交车道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束”,而非“纠正”,不构成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通报的其他几起典型案例中,有的司机追撞了前车,却对交通队认定自己不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不服提起诉讼;有的人违反禁令标志,驾驶京B号牌摩托车进入北京四环路以内道路被处罚,但认为处罚是对摩托车驾驶员的歧视而状告交通队;有的司机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中间短暂停留“观察路况”被罚,认为自己并非违法停车,要求撤销处罚。虽然法院判决的结果都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这些案例也反映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日益多样化,给交通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据毕菲副院长介绍,为了促进交通执法规范化,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推动交通处罚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西城法院行政庭多措并举,通过建立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示范机制,开展线上主题授课,针对典型案件开展负责人出庭的示范庭审,举办新类型案件交流座谈会,发布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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