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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3年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日期:2021-12-03 06:02:19     浏览:6    评论:0    

中新网太原12月2日电 (杨静)记者2日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将在2021年年底启动统收统支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2022年逐步配套、规范完善,2023年全面实施。

该省发布《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提出将在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以政策统一为基础、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统一为依托、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山西省提出,将统一缴费政策,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同时,山西省将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出全部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支付。

山西省明确,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和激励约束原则,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明确收支缺口责任、市县责任。基金核算实行省、市、县三级核算,核算办法按《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各级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环节的日对账、月对账、年对账工作。

山西省要求各市做好省级统筹前基金收支和历史欠费问题的清算和清偿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稽核抽检制度。严格执行经办规程和财务纪律,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稽核,严厉打击恶意骗保套保行为,杜绝基金“跑冒滴漏”。

此外,山西省人社厅要牵头定期对市、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抽检,对基金监管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约谈,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完)

中新网太原12月2日电 (杨静)记者2日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将在2021年年底启动统收统支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2022年逐步配套、规范完善,2023年全面实施。

该省发布《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提出将在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以政策统一为基础、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统一为依托、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山西省提出,将统一缴费政策,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同时,山西省将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出全部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支付。

山西省明确,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和激励约束原则,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明确收支缺口责任、市县责任。基金核算实行省、市、县三级核算,核算办法按《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各级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环节的日对账、月对账、年对账工作。

山西省要求各市做好省级统筹前基金收支和历史欠费问题的清算和清偿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稽核抽检制度。严格执行经办规程和财务纪律,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稽核,严厉打击恶意骗保套保行为,杜绝基金“跑冒滴漏”。

此外,山西省人社厅要牵头定期对市、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抽检,对基金监管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约谈,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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