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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超3个月

   日期:2021-12-13 21:31:03     浏览:29    评论:0    

中新网南京12月13日电 (徐珊珊)近日,江苏发布《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江苏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

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通知》指出,坚决遏制收费过高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等要求,通过“双减”联席会议和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等机制,在2021年底前实现监管全覆盖。

《通知》明确,预收费应先缴至监管专户,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根据培训完成进度,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至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此外,要将培训机构所开课程、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全面系统规范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和渠道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根据《通知》,对学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退费金额。原则上应在5日内原渠道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通知》还明确,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培训行业特点,各地应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相关平台应具备机构上传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监管账户、培训合同范本及每门课程的名称、开课时间、任课教师、招生对象、招生规模、课时单价、课程总价等)、在线审核、在线选课、在线缴费、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学员查询信息、异常监测预警等功能。平台建设可由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或符合监管要求的第三方开展。(完)

中新网南京12月13日电 (徐珊珊)近日,江苏发布《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江苏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

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通知》指出,坚决遏制收费过高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等要求,通过“双减”联席会议和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等机制,在2021年底前实现监管全覆盖。

《通知》明确,预收费应先缴至监管专户,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根据培训完成进度,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至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此外,要将培训机构所开课程、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全面系统规范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和渠道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根据《通知》,对学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退费金额。原则上应在5日内原渠道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通知》还明确,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培训行业特点,各地应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相关平台应具备机构上传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监管账户、培训合同范本及每门课程的名称、开课时间、任课教师、招生对象、招生规模、课时单价、课程总价等)、在线审核、在线选课、在线缴费、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学员查询信息、异常监测预警等功能。平台建设可由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或符合监管要求的第三方开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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