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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八部门发文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

   日期:2021-12-28 21:30:51     浏览:5    评论:0    

人民网南昌12月28日电(时雨)“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增加了不同社会群体就业机会,也创造了灵活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28日,江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刘克琦介绍,日前,江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将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企业用工主体构成和关系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多样化,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刘克琦说。

《实施意见》要求,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

《实施意见》还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健全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其中,明确在景德镇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中提出,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指导并督促企业结合行业特点、消费需求和劳动者权益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推动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办理许可,落实网约车驾驶员背景核查有关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持续完善投诉机制,督促网约车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加强对用工合作单位的管理,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人民网南昌12月28日电(时雨)“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增加了不同社会群体就业机会,也创造了灵活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28日,江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刘克琦介绍,日前,江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将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企业用工主体构成和关系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多样化,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刘克琦说。

《实施意见》要求,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

《实施意见》还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健全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其中,明确在景德镇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中提出,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指导并督促企业结合行业特点、消费需求和劳动者权益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推动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办理许可,落实网约车驾驶员背景核查有关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持续完善投诉机制,督促网约车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加强对用工合作单位的管理,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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