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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延长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

   日期:2022-01-20 10:01:13     浏览:1    评论:0    

人民网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王震)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

根据通知,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人民网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王震)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

根据通知,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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