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quot;/  quot;  校长  lt;met  作者,    叶县  时期  APP  重点 

洗钱流水近1.8亿!这个18人“跑分”团队犯罪案一审宣判

   日期:2022-02-16 22:04:06     浏览:4    评论:0    

近日,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霞、贺某龙等18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进行宣判。该案涉案流水近1.8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灿(在逃)长期在马来西亚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主要是网络赌博类。2020年12月份左右,黄某灿组织被告人吴某霞等人组成“跑分”团队为网络犯罪团伙“洗钱”。

在黄某灿的亲自指导下,吴某霞等人迅速熟悉洗钱流程。他们准备好用于“跑分”的手机、银行卡、U盾、电脑等作案工具,通过聊天软件“Telegram”和“WhatsApp”组建“跑分”工作组群。吴某霞等人通过工作群对接上家、将银行账号发到群里、根据上家的指示转账、统计等等。

为获取更大利润,吴某霞首先发展了以贺某龙、唐某瑢等人为核心成员的“跑分洗钱”团队。后贺某龙又发展了以许某礼、梁某专等人为核心成员的分支小团队进行“跑分洗钱”。为保证24小时都能在网络赌博平台接单,该“跑分洗钱”团队慢慢形成了以吴某霞为首的三个大组多个小组。该团队执行分组“三班倒”机制,让“操作手”在24小时内持续接单转账结算。

在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5月底期间,该“跑分洗钱”团队为国外网络犯罪进行“跑分洗钱”流水达179133068.9元人民币,吴某霞团队获利100余万元。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吴某霞、贺某龙、冯某有等11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被告人罗某鸾、陆某廷、苏某等7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近日,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霞、贺某龙等18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进行宣判。该案涉案流水近1.8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灿(在逃)长期在马来西亚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主要是网络赌博类。2020年12月份左右,黄某灿组织被告人吴某霞等人组成“跑分”团队为网络犯罪团伙“洗钱”。

在黄某灿的亲自指导下,吴某霞等人迅速熟悉洗钱流程。他们准备好用于“跑分”的手机、银行卡、U盾、电脑等作案工具,通过聊天软件“Telegram”和“WhatsApp”组建“跑分”工作组群。吴某霞等人通过工作群对接上家、将银行账号发到群里、根据上家的指示转账、统计等等。

为获取更大利润,吴某霞首先发展了以贺某龙、唐某瑢等人为核心成员的“跑分洗钱”团队。后贺某龙又发展了以许某礼、梁某专等人为核心成员的分支小团队进行“跑分洗钱”。为保证24小时都能在网络赌博平台接单,该“跑分洗钱”团队慢慢形成了以吴某霞为首的三个大组多个小组。该团队执行分组“三班倒”机制,让“操作手”在24小时内持续接单转账结算。

在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5月底期间,该“跑分洗钱”团队为国外网络犯罪进行“跑分洗钱”流水达179133068.9元人民币,吴某霞团队获利100余万元。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吴某霞、贺某龙、冯某有等11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被告人罗某鸾、陆某廷、苏某等7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内容由网友发布或转自其他网站,如有侵权及其他问题,请发送邮件至jiyuwang@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打赏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