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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入学名额几十万元?男子以代办入学为名 诈骗12名家长600余万元财物

   日期:2022-02-23 21:11:02     浏览:3    评论:0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代办入学诈骗上诉案,李某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与12名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共骗取咨询费、金条和购物卡等600余万元财物。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对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李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的判决。

陈某夫妇是某外企高管,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在儿子艺术培训班家长群里获悉,李某是名公职人员,人脉广、资源多,可以帮忙代办小孩入学事宜,而且已经有不少成功入学的案例。夫妻俩为了给孩子谋求更好的教育,决定与李某见面洽谈入学事宜。

陈某夫妇介绍完儿子小陈的详细信息后,李某给出了详细报价,上海某某小学70万,某某民办小学66万,某某附小60万……双方约定学校开学前,如未入学成功或者入学后无学籍,将全额退还服务费;入学成功补齐尾款;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因陈某原因拒绝或放弃入学,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双方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后,陈某夫妇当场支付了50万元“咨询服务费”给李某。得款后的李某,转手就将钱款挥霍一空。

故技重施,李某单独或伙同好友陆续与十余名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收取高额的“咨询服务费”。

开学临近,迟迟不见录取通知书,陈某等一众家长陆续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4月,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对李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违法所得。

李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李某认为自己与学生家长之间系经济纠纷;即使构成刑事犯罪,其被抓获时与部分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相关钱款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原判量刑过重,希望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学生择校事宜,仍虚构有“领导名额”可以安排入学,期间还指使好友冒充校方人员获取学生家长信任,骗取钱款后随即用于赌博、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与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仅是其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无论其被抓获到案时协议是否到期,均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相关金额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永婷 通讯员 潘自强)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代办入学诈骗上诉案,李某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与12名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共骗取咨询费、金条和购物卡等600余万元财物。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对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李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的判决。

陈某夫妇是某外企高管,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在儿子艺术培训班家长群里获悉,李某是名公职人员,人脉广、资源多,可以帮忙代办小孩入学事宜,而且已经有不少成功入学的案例。夫妻俩为了给孩子谋求更好的教育,决定与李某见面洽谈入学事宜。

陈某夫妇介绍完儿子小陈的详细信息后,李某给出了详细报价,上海某某小学70万,某某民办小学66万,某某附小60万……双方约定学校开学前,如未入学成功或者入学后无学籍,将全额退还服务费;入学成功补齐尾款;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因陈某原因拒绝或放弃入学,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双方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后,陈某夫妇当场支付了50万元“咨询服务费”给李某。得款后的李某,转手就将钱款挥霍一空。

故技重施,李某单独或伙同好友陆续与十余名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收取高额的“咨询服务费”。

开学临近,迟迟不见录取通知书,陈某等一众家长陆续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4月,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对李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违法所得。

李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李某认为自己与学生家长之间系经济纠纷;即使构成刑事犯罪,其被抓获时与部分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咨询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相关钱款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原判量刑过重,希望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学生择校事宜,仍虚构有“领导名额”可以安排入学,期间还指使好友冒充校方人员获取学生家长信任,骗取钱款后随即用于赌博、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与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咨询服务协议》仅是其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无论其被抓获到案时协议是否到期,均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相关金额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永婷 通讯员 潘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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