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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3月1日起互认 485家京津冀医疗机构互认检验结果

   日期:2022-03-01 16:21:22     浏览:5    评论:0    

今天(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可互认。此举将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等。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涉及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保证质量,是互认的前提。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记者从市卫健委获悉,目前,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总数达到485家,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结果机构达到239家。根据规划,本市将进一步完善京津冀三地医疗卫生政策协同。继续推动京津冀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形成互认医疗机构和互认共享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互认范围,促进服务标准化、同质化。

今天(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可互认。此举将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等。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涉及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保证质量,是互认的前提。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记者从市卫健委获悉,目前,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总数达到485家,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结果机构达到239家。根据规划,本市将进一步完善京津冀三地医疗卫生政策协同。继续推动京津冀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形成互认医疗机构和互认共享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互认范围,促进服务标准化、同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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