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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碳汇”案公开宣判

   日期:2022-03-25 06:06:34     浏览:9    评论:0    

中新网贵阳3月24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24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首例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案日前由雷山县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感谢法庭给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赎罪的机会,今后再也不会滥伐林木了”。3月22日,被告人罗某松在雷山县法院雷公山环境保护法庭对其滥伐林木案巡回宣判时说道。被告人罗某松因认罪并自愿认购20668.8元的“碳汇”量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获从宽处理。法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1年5月,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架桥岭”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罗某松砍伐林木并非公益林,公诉方未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雷山县法院创新思维,并与公诉方多次协商,创造性提出运用“碳汇交易”的方式,责成被告人履行生态赔偿的替代性修复义务。被告人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碳减排量),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书》。由于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符合国家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行动和相关政策,该院遂于3月14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罗某松全部履行完毕缴纳购置碳汇量款义务。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性修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此次雷山县法院将认购“碳汇”融入到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创新了“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将“毁一栽N”的补植复绿模式打破区域时空界线,从而实现惩教和修复双赢,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完)

中新网贵阳3月24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24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首例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案日前由雷山县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感谢法庭给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赎罪的机会,今后再也不会滥伐林木了”。3月22日,被告人罗某松在雷山县法院雷公山环境保护法庭对其滥伐林木案巡回宣判时说道。被告人罗某松因认罪并自愿认购20668.8元的“碳汇”量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获从宽处理。法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1年5月,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架桥岭”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罗某松砍伐林木并非公益林,公诉方未就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雷山县法院创新思维,并与公诉方多次协商,创造性提出运用“碳汇交易”的方式,责成被告人履行生态赔偿的替代性修复义务。被告人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碳减排量),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书》。由于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符合国家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行动和相关政策,该院遂于3月14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罗某松全部履行完毕缴纳购置碳汇量款义务。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性修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此次雷山县法院将认购“碳汇”融入到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创新了“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将“毁一栽N”的补植复绿模式打破区域时空界线,从而实现惩教和修复双赢,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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