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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在本市推行“场所码”等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日期:2022-04-01 15:03:36     浏览:20    评论:0    

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预警和监测,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性、有效性,决定自2022年4月5日起,在全市推行“场所码”、“健康核验一体机”(又称“数字哨兵”)扫码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 “扫码通行”适用于本市各类重点场所出入口的通行核验。重点场所主要包括学校、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公共场馆(含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婚姻登记中心、殡葬场所等)、酒吧餐饮、宾馆旅店、健身休闲、旅游景点、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宗教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含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剧本杀、密室脱逃、游戏游艺厅等)、服务场所(含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快递末端网点、厂企、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含渡口轮渡)等。

二、 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或放置“数字哨兵”。本单位的“场所码”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移动端在线申领并安排工作人员引导督促进场人员扫码,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

三、 市民进入重点场所时,应当通过“随申办”移动端(APP、小程序)以及微信、支付宝的“扫一扫”功能扫描重点场所张贴的“场所码”;也可通过重点场所部署的“数字哨兵”扫描“随申码”或读取身份证进行核验。

四、 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控管理要求,认真核验进入场所人员“扫码通行”信息,发现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拒绝该人员进入,并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防控部门应立即按照防控管理要求启动管控措施。

对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以及进场市民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预警和监测,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性、有效性,决定自2022年4月5日起,在全市推行“场所码”、“健康核验一体机”(又称“数字哨兵”)扫码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 “扫码通行”适用于本市各类重点场所出入口的通行核验。重点场所主要包括学校、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公共场馆(含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婚姻登记中心、殡葬场所等)、酒吧餐饮、宾馆旅店、健身休闲、旅游景点、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宗教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含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剧本杀、密室脱逃、游戏游艺厅等)、服务场所(含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快递末端网点、厂企、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含渡口轮渡)等。

二、 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或放置“数字哨兵”。本单位的“场所码”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移动端在线申领并安排工作人员引导督促进场人员扫码,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

三、 市民进入重点场所时,应当通过“随申办”移动端(APP、小程序)以及微信、支付宝的“扫一扫”功能扫描重点场所张贴的“场所码”;也可通过重点场所部署的“数字哨兵”扫描“随申码”或读取身份证进行核验。

四、 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控管理要求,认真核验进入场所人员“扫码通行”信息,发现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拒绝该人员进入,并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防控部门应立即按照防控管理要求启动管控措施。

对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以及进场市民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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