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关于电动车牌照,5月1日起这些情况将被罚款:
1、无牌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2、悬挂广告牌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并及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3、假牌、套牌
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五十元罚款
4、破损牌、污渍牌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5、号牌被遮挡、外地车牌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6、车辆所有权变更
还有一些号牌,看似一切正常。但没有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办法》中关于此事有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转移登记;被盗、遗失、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不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