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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举报骗保最高可获十万元奖励

   日期:2022-04-18 10:51:38     浏览:5    评论:0    

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举报人可按被骗取基金金额的百分比获得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的欺诈骗保行为主体包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3类。

《实施细则》将欺诈骗保行为分为5大类,如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通过伪造、隐匿、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等有关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将奖励分为3个等级。

举报需满足3个条件,一是举报人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二是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或掌握。三是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可通过官方网站、电话、APP等方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所在地、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举报人可按被骗取基金金额的百分比获得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的欺诈骗保行为主体包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3类。

《实施细则》将欺诈骗保行为分为5大类,如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通过伪造、隐匿、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等有关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将奖励分为3个等级。

举报需满足3个条件,一是举报人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二是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或掌握。三是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可通过官方网站、电话、APP等方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所在地、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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