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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

   日期:2022-04-27 14:14:35     浏览:6    评论:0    

今日,人社部举行2022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会上,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刘康介绍,人社部总结地方和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设置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基础上,于2021年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在总结特级技师评聘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刘康指出,人社部研究制定的《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二是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内涵。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这表明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不仅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更是兼顾培训、使用、待遇等在内的技能人才制度。

三是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目前实施的由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构成的技能评价,其评价结果与工资薪酬联系不够紧密,技能水平在工资薪酬中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和反映。意见明确,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下一步,人社部将指导各地各行业企业稳妥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主要考虑在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的评聘中,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今日,人社部举行2022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会上,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刘康介绍,人社部总结地方和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设置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基础上,于2021年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在总结特级技师评聘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刘康指出,人社部研究制定的《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二是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内涵。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这表明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不仅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更是兼顾培训、使用、待遇等在内的技能人才制度。

三是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目前实施的由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构成的技能评价,其评价结果与工资薪酬联系不够紧密,技能水平在工资薪酬中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和反映。意见明确,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下一步,人社部将指导各地各行业企业稳妥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主要考虑在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的评聘中,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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