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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公布一批涉疫价格违法行为

   日期:2022-04-30 06:07:02     浏览:3    评论:0    

4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公布多起涉疫价格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孙某哄抬“金龙鱼大豆油5L”等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孙某在网上高价销售民生商品。经查,当事人前期从“保供超市”等低价采购牛奶、食用油、面类制品等,并通过外卖平台网店对外加价销售。其中“金龙鱼大豆油5L”的销售单价为128元/桶,进销差价率为83%,“光明纯牛奶250ml”的销售单价为6元/盒,进销差价率为105%,远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

袁某采取标示价格与实际不符欺诈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疫情防控期间袁某在小区组织团购,加价售卖肯德基等产品。经查,当事人在与团长共同组织社区团购过程中,利用修图软件将肯德基、麦当劳、汉堡王等快餐店销售的部分商品价格进行修改,将快餐店定价20元至125元不等的商品,分别修改为32元至248元不等,并将修改价格后的图片发布在团购群中,从中赚取差价,违法所得共计53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

王娜百货商行销售农副产品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王娜百货商行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售土豆、花菜、莴笋、鸡蛋等农副产品,未见标有菜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版文(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张月朦

4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公布多起涉疫价格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孙某哄抬“金龙鱼大豆油5L”等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孙某在网上高价销售民生商品。经查,当事人前期从“保供超市”等低价采购牛奶、食用油、面类制品等,并通过外卖平台网店对外加价销售。其中“金龙鱼大豆油5L”的销售单价为128元/桶,进销差价率为83%,“光明纯牛奶250ml”的销售单价为6元/盒,进销差价率为105%,远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

袁某采取标示价格与实际不符欺诈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疫情防控期间袁某在小区组织团购,加价售卖肯德基等产品。经查,当事人在与团长共同组织社区团购过程中,利用修图软件将肯德基、麦当劳、汉堡王等快餐店销售的部分商品价格进行修改,将快餐店定价20元至125元不等的商品,分别修改为32元至248元不等,并将修改价格后的图片发布在团购群中,从中赚取差价,违法所得共计53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

王娜百货商行销售农副产品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王娜百货商行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售土豆、花菜、莴笋、鸡蛋等农副产品,未见标有菜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版文(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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