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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公诉4起涉疫民生物资保障刑事案件

   日期:2022-05-21 11:43:13     浏览:19    评论:0    

上海检察机关20日对高某、田某非法经营案等4起涉疫民生物资保障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截至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已对涉疫刑事案件提起公诉13件15人。

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高某、田某提起公诉。经查,高某、田某经共谋,于4月10日至4月18日间,借用某公司营业执照,通过外卖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哄抬价格,销售冷鲜鸡、鸭和青菜、鸡蛋等商品,累计销售金额193万余元,进销差价率最高达437.1%。经核查,高某、田某二人共获取不当超额利润72万余元。

静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田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共同哄抬民生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经查,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加价33%至550%,向医院销售牛奶、水产品等民生商品。截至案发,其涉嫌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总额48万余元,获取不当超额利润11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经查,3月至4月间,朱某某作为上海某公司负责营销业务的员工,受公司委派,以公司名义向蔬菜经销商肖某某采购蔬菜套餐。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通过虚增蔬菜进价的方式报价给受害公司,以赚取差额货款。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社区发布团购,被大量投诉和举报后案发。朱某某和肖某某以此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共计14万余元。

金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提起公诉。经查,4月,被告人杨某在上海市多个社区团购微信群发布虚假购物信息,谎称自己系商户,封控期间能供蔬菜、肉、蛋、零食及日用品等生活物资。杨某接收物资订单后再以需要预付定金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用于直播平台账户充值等。到案后,杨某退还全部赃款。

虹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多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检察机关20日对高某、田某非法经营案等4起涉疫民生物资保障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截至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已对涉疫刑事案件提起公诉13件15人。

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高某、田某提起公诉。经查,高某、田某经共谋,于4月10日至4月18日间,借用某公司营业执照,通过外卖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哄抬价格,销售冷鲜鸡、鸭和青菜、鸡蛋等商品,累计销售金额193万余元,进销差价率最高达437.1%。经核查,高某、田某二人共获取不当超额利润72万余元。

静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田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共同哄抬民生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经查,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加价33%至550%,向医院销售牛奶、水产品等民生商品。截至案发,其涉嫌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总额48万余元,获取不当超额利润11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经查,3月至4月间,朱某某作为上海某公司负责营销业务的员工,受公司委派,以公司名义向蔬菜经销商肖某某采购蔬菜套餐。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通过虚增蔬菜进价的方式报价给受害公司,以赚取差额货款。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社区发布团购,被大量投诉和举报后案发。朱某某和肖某某以此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共计14万余元。

金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提起公诉。经查,4月,被告人杨某在上海市多个社区团购微信群发布虚假购物信息,谎称自己系商户,封控期间能供蔬菜、肉、蛋、零食及日用品等生活物资。杨某接收物资订单后再以需要预付定金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用于直播平台账户充值等。到案后,杨某退还全部赃款。

虹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多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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