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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战疫录)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 严打涉疫价格违法行为

   日期:2022-05-30 16:23:08     浏览:10    评论:0    

中新网上海5月29日电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问题,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严打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29日,为警示震慑相关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近期查处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宇小吃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长宁区陈宇小吃店在网络平台高价销售蔬菜。

经查,当事人分别以5元/500g、6.82元/500g的进价购入青菜和茄子,加价至11.54元/500g、15.26元/500g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30.80%、123.75%,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北京亲齐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哄抬鸡蛋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位于静安区昌平路的北京亲齐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高价销售鸡蛋。

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九华山土鸡蛋进货价格13元/500g,销售价格29.17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124.4%,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周某哄抬消毒酒精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周某在经营场所内高价销售消毒酒精。

经查,当事人以8元/瓶的进价购入消毒酒精,以29.8元-33.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为223.67%-268.2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四:向禾副食品经营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5月5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向禾副食品经营部高价出售商品。

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椰树牌椰汁(245ml)”价签标价为7元/瓶,但实际以10元/瓶的售价进行结算。目前,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新网上海5月29日电 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问题,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严打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29日,为警示震慑相关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近期查处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宇小吃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长宁区陈宇小吃店在网络平台高价销售蔬菜。

经查,当事人分别以5元/500g、6.82元/500g的进价购入青菜和茄子,加价至11.54元/500g、15.26元/500g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30.80%、123.75%,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北京亲齐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哄抬鸡蛋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位于静安区昌平路的北京亲齐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高价销售鸡蛋。

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九华山土鸡蛋进货价格13元/500g,销售价格29.17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124.4%,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周某哄抬消毒酒精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近日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周某在经营场所内高价销售消毒酒精。

经查,当事人以8元/瓶的进价购入消毒酒精,以29.8元-33.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为223.67%-268.2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四:向禾副食品经营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5月5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向禾副食品经营部高价出售商品。

经查,该经营部销售的“椰树牌椰汁(245ml)”价签标价为7元/瓶,但实际以10元/瓶的售价进行结算。目前,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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