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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禁止输入相关产品

   日期:2022-05-31 17:31:50     浏览:5    评论:0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近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022年5月18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Bagmati)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426头家猪,其中1364头发病,934头死亡。

公告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同时,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近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022年5月18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Bagmati)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426头家猪,其中1364头发病,934头死亡。

公告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同时,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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