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该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一系列“虚假标价”行为被明令禁止。
不得在减价前临时显著“涨价”
为了避免“虚假标价”,规定提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配送安装费也要明码标价
规定提出,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到底都该标示什么?规定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同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也应当进行明码标价。
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不得谎称“政府定价、指导价”
一系列价格欺诈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此外,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也被禁止。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规定特别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为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该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一系列“虚假标价”行为被明令禁止。
不得在减价前临时显著“涨价”
为了避免“虚假标价”,规定提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配送安装费也要明码标价
规定提出,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到底都该标示什么?规定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同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也应当进行明码标价。
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不得谎称“政府定价、指导价”
一系列价格欺诈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此外,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也被禁止。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规定特别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