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是过去旧中国的历史残留,实际上,女孩儿作为继承人,也是法定的家庭成员之一,不可能与原家庭脱离关系。那么究竟外嫁女能否获得补偿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
广大的的农民朋友,您一定遇到过拆迁补偿按照人头安置的政策,这个时候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也属于补偿范围,这就比较关键了,因为这将直接影响补偿的多少。法院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可以通过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则判决来看。
案情介绍
靖华离婚后迁回父母户籍地,并一并将女儿户口迁至其名下。靖华、王靖仪要求村委会对其进行房屋安置,大汉峪村委会以其不符合《村民享受土地补偿管理制度》等为由拒绝。(大汉峪村委会制定的《村民享受土地补偿管理制度》“5.已迁出又迁回的姑娘及其他一律不享受村民待遇;)后二人向街道办申请裁决遭拒,又向高新管委会复议,高新管委会给予维持。二人遂将高新管委会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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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靖华、王靖仪是否应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由此可见,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安置补偿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居无定所也是行政机关应考虑的因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高新管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靖华、王靖仪的安置补偿责任。户有所居是补偿的原则,外嫁女迁回本村,一样是本村的居民,不能因此而不予补偿!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