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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没有补偿?法院判了!

   日期:2023-02-22 09:31:43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农村“外嫁女”没有补偿?法院判了!

广大的的农民朋友,您一定遇到过拆迁补偿按照人头安置的政策,这个时候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也属于补偿范围,这就比较关键了,因为这将直接影响补偿的多少。法院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可以通过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则判决来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介绍

靖华离婚后迁回父母户籍地,并一并将女儿户口迁至其名下。靖华、王靖仪要求村委会对其进行房屋安置,大汉峪村委会以其不符合《村民享受土地补偿管理制度》等为由拒绝。(大汉峪村委会制定的《村民享受土地补偿管理制度》“5.已迁出又迁回的姑娘及其他一律不享受村民待遇;)后二人向街道办申请裁决遭拒,又向高新管委会复议,高新管委会给予维持。二人遂将高新管委会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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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靖华、王靖仪是否应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由此可见,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安置补偿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居无定所也是行政机关应考虑的因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高新管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靖华、王靖仪的安置补偿责任。户有所居是补偿的原则,外嫁女迁回本村,一样是本村的居民,不能因此而不予补偿!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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