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
序
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
件
名
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
注
6
宁农蕉(肥料)罚〔2022〕1号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宁德市蕉城区洋中如意农资经营部
陈延贺
2022年4月5日,本机关依法对宁德市蕉城区洋中如意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产,规格:25千克/袋〕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并送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批次“复合肥料”总养分(N+P 2 O 5 +K 2 O)检测值为50%,低于其标明值(N+P 2 O 5 +K 2 O)≥51%。2022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2年2月27日,该经营部以155元/袋的价格从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迪斯科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产,规格:25千克/袋〕80袋,截止2022年11月23日,该经营部以160元/袋的价格共售出该“复合肥料”79袋零23.5千克(样品抽检1.5千克),违法货值12800元,违法所得12790.4元。
2023年2月16日,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790.4元,并处罚款25580.8元,合计38371.2元。”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第32条一般款。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38371.2元。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