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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遭暴力威胁,史教授教您一招制敌!

   日期:2023-03-17 09:00:0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农村拆迁遭暴力威胁,史教授教您一招制敌!

逼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屡见于新闻媒体报道,不但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形象。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咱们老百姓该怎么办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绍

某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还没有进行补偿就强行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断电,逼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想知道,这种做法正确吗?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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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长期以来房屋征收部门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恶劣现象较为常见。为此,我国于2011年1月19日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的原则,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搬迁活动以被征收人自愿搬迁为原则,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保障的搬迁制度;征收拆迁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逼迫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撒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补偿就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史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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