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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你知道多少?

   日期:2023-03-18 17:00:18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0    评论:0    

原标题: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你知道多少?

农村集体土地要征收,过程是啥?你知道多少?最新版来了,不懂的赶紧学学!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发布征收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这个公告应在拟征收的范围内发布。内容有: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这个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如果有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给补偿。

调查土地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这个调查的内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有对应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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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征地方案加公告

政府把前面的工作做好后应当依据社会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方案拟定后,市、县人民政府有义务在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其他人员的意见,公告时间可以多,但不能少于30天。公告应写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同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地补偿进行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义务在补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在期限内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保证征地补偿费用

市、县政府有义务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的地进行测算评估,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保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等,要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无法签订协议的,不会影响报批,但需要在申请书上及时说明情况。

对于个别没有签订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会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收的报批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政府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权利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事项。

落实补偿措施

征地公告后,对于前期还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实施征收的政府会与他们其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政府会对个别人作出安置决定。

征收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各项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

被征收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偿行为不复议或者不诉讼,期限内又不腾退的,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行为不能扩大范围或者使用非法手段。

法院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政府会对该地块进行清理,再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的方式将该地交给新单位,用于建设等项目。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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