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乡村的房子,已经荒废了,许多人都搬到了城里,只剩下那些破败的房子。
面对这样的局面,很多农民都打起了出售土地的主意,但也有一些农民认为,与其卖掉,还不如自己的土地便宜。
事实上,乡村振兴计划,已经临近许多农民“家门口”,以此为依据,在乡村土地上,留下真的好于出售吗?土地已被出售,其买卖合同是否全部无效?明确了这个问题,就不会轻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为什么说,随着乡村建设的“快马加鞭”,土地是留给自己的,而不是出售呢?
国家规定,所有的村庄,都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不能一次拆掉,最近很多地方都宣布,要在2023年之前,进行村庄的建设,这是在“快马加鞭”。特别是“分类规划”的理念,可以使城市的规划方法更加适应地方,更加适应农户的意愿。在这样的条件下,住在一个舒服的乡间,总好过住在拥挤的“鸽子楼”中。
同时,乡村又分为四个部分,即“集中升级型乡村”,即居民生活密度较高的乡村,将以新农村建设的模式来进行规划;“强拆型”农村,对“空心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应以合村并镇为主;在靠近城镇的“城乡一体化村落”中,以工业区与居住区为主体,实行“双区共建”模式;具有特色的保存类型的村落,主要是保存。而土地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则是一块“敲门砖”,可以让人们更好地享用土地开发的红利。
总体而言,因为住着一座舒适的乡村,要比住着一座拥挤的“鸽子楼”要好很多,而对乡村进行分级规划之后,只要手里有土地,就能享有乡村建设带来的好处。所以,保留土地总比出售要好。其中,“双区共建”在农村建设中起到了“安居乐业”和“安居乐业”的作用,例如,山东青岛的小水清沟村(现在已经变成了一家企业),在春节前向每户农户发放了大约五万元的补助。
房屋出售与出售,特别是一九九八年八月?
宅基地既是一种村集体的共同财产,又是一种村集体内部成员的专属财产。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不得侵占、不得买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违法出让”的原则。与此同时,《民法典》又一次强调,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等问题,必须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只有村民才有资格购买宅基地,如果是村民自己购买的,那合同就作废了。
另外,由于历史原因,也不是所有的宅基地交易都是违法的,直到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改以后,才明确规定,宅基地交易和登记是不能进行的。即,以“1998-8”为分界线,在这一时间点以前的“宅基地”(含“外”)销售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承认。但是,在这个时间点以后,村民之间的土地买卖是可以进行的,但是在村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却是不可以进行的。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与去留,农民该如何关注?
其中一个就是不少区域的乡村建设,现在也在进行着一系列的规划,其中就有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加固,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土地,也可以更好的分享土地的利益。二是在村集体中,由村民购买或出售宅基地,必须由村民委员会做第三方见证,并按时到国土资源局,进行产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