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柳宇霆
编辑| 王蕊
自己喝酒喝出人命,烧烤店经营者却被判赔偿5000元,一起因喝酒死亡所引发的诉讼纠纷,引来众多网友关注和热议。
回看案情,其实并不复杂。据报道,2021年3月27日,钱某和几名朋友在家喝酒打牌至次日凌晨,28日与朋友在家午饭席间喝了白酒,午饭后前往酒吧打牌喝酒至傍晚,晚上又应朋友邀请前往烧烤店继续喝酒。朋友见钱某已喝醉将其送回家中,随后妻子发现其人事不省,不像普通醉酒状态,医生到达时确认钱某已死亡。
钱某家属将经营烧烤店的张某告上法庭,认为其无限制地售卖酒水,眼看消费者在店里醉酒而不予制止、劝诫、救助,要求赔偿14万元。法院认为,张某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钱某到店内吃烧烤且醉酒的状态下应更加注意。钱某喝醉后,张某虽已电话通知其家人,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判决张某赔偿钱某家人经济损失5000元。
在法院看来,如此判决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顾客喝酒给喝死了,如果真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一定经济损失,也没有什么毛病。
问题是,从报道的案情过程看,张某并非“甩手掌柜”。众所周知,在餐饮行业中,对于还有朋友在场陪伴的醉酒顾客,只要不闹事、不折腾,店家一般不管不问。张某看到钱某喝醉后,电话通知其家人,很明显是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能做到这一点,已实属难能可贵,何以判定“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当然,从理论上讲,店家可以做到“绝对充分”的“防范功夫”,比如制定更加严格的店规,禁止有身体疾病的患者在店内喝酒,张贴大幅醒目的警示标语,在顾客入座前后,反复劝其喝酒不醉酒,看到醉酒的顾客,果断送医抢救等。但这样的做法,在现实中并不可行。
毕竟,店家不是万事包办、负责到底的保姆,顾客也不是未成年的孩子。给经营者设定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连普通的消费活动也得层层安防,相当于增加不必要的高昂经营成本,如此动辄得咎、压力山大,谁还敢开店赚钱?
在司法实践中,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判处店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也几乎闻所未闻。多数聚众喝酒,造成个别人员伤亡的纠纷,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聚会酒局组织者、伤亡者自身、共同饮酒者,以及饮酒场所提供者等,并未将从事餐饮服务的店家也一股脑纳入其中。
之所以如此操作,更多考虑的,还是前述相关行为人,作为共同的饮酒者,在认定意外事故与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责任。至于店家,只是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并未实际参与共同饮酒活动,不宜过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老实说,在这起诉讼纠纷中,钱某家属揪住店家一方索赔,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钱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身的酒量有基本判断,也应对自己饮酒行为有控制能力,两天四场酒,烂醉如泥还照喝不误,对自己都不负责任,哪能把责任推给别人?况且,钱某饮酒场合几乎都有朋友在,理应比他人更能知晓钱某的醉酒情况,结果只追究店家的责任,外人怎么看都不合理。
关于醉酒提醒,香港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被发现在公众地方醉酒,或在根据任何与酒牌有关的条例而领有牌照的处所内醉酒,均可处罚款50港币;酒牌持有人不能允许有人在其场所喝醉,更不能向已经喝醉的人提供酒类。
但令人遗憾的是,内地并没有如此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空洞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对店家祭起追责大棒,即便赔偿数额不多,也难言公平。
所谓公平与正义,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也不是“谁倒霉谁有理”,更不是“谁有钱谁没理”。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常识为判断,不难从这起诉讼纠纷中得出更清晰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