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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男女关系是什么,怎么定义

   日期:2023-03-30 19:58:20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定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看这种关系中,是否有性行为的发生。性行为(含性侵)的存在,是定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前提和条件。

首先,从参与的人数上进行分类,“不正当男女关系”,大约可以分为“一对一”、“一对多”,以及“多对多”三种情形。

相对来讲,无论是影视小说,还是现实生活,“一对一”的情形比较常见,因为参与人数较少,相对比较容易保密,比如名著《水浒传》中宋江之妻阎婆惜出轨张文远、武大郎之妻潘金莲出轨西门庆、杨雄之妻潘巧云出轨感恩寺和尚裴如海、卢俊义之妻贾氏出轨李固……这些都是“一对一”的实例。

腾讯问卷曾经做了68119人的有效调查,发现60.2%的男人和38.1%的女人曾经出过轨,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调查,40%的一夜情存在于熟人圈,双方不会因一夜而断绝往来,1/3的人激情过后仍有联系。到2015年,大约每3个丈夫和每7.5个妻子中,就有一个曾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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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多”的情形相对来说就比较少见,因为这个里边的“一”(无论男女)之所以能够如此,无非是因为其手里掌握了某些资源(无论教育、行政、医疗、艺术……还是单纯就有钱),以致于会有“多人”,“主动或被动”地依附上来。比如《水浒传》中的高衙内!由于其父高俅身居“三公”之位的“太尉”之职,因此巴结高衙内的女性大有人在,正如他自己所说:“自见了多少好姑娘。

——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参与主体,不一定是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也有可能是双方主动。

“多对多”的情况就更为少见,与我们的社会伦理有极大冲突。

“一对多”,以及“多对多”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本身就已经是十分之重了。如果再往下,再“严重”一些,就有可能会演变成“玩弄女性”(“玩弄男性”还是属于特例,出现地极少,故不提及)。目前来看,形容一个人差劲,说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已经是十分之重;如果再说他“玩弄女性”,那就说明舆论的忍无可忍了。

其次,从表现形式看,“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比如较为常见的夫妻婚后出轨。在夫妻存续期内,一方不够检点而与外面的异性发生关系,并长期保持这种特别关系。

此外,我们正常婚恋过程中的许多“异类”,也有可能会被认为“不正当”,比如未婚前的“老夫少妻恋”、“老妻少夫恋”。具体实例,大家自己去想吧。

第三,从延续时间上看,“不正当男女关系”都存在一定的延续期,时间上不可能太短,比如双方仅发生过一两次性关系就中断联系的情况,由于联系已断,我们也就不必称其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了。

不过,若说时间长,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却也有可能终身延续,比如汉初刘邦之妻吕雉,年轻时曾和宰相审食其“有染”,这种关系直到几十年后吕后薨逝才彻底消亡。至于今人能延续多久,就看各自的造化了。

第四,从结局上看,大多数“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参与者,不会有好的结果。毕竟,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对关系外的某一方造成伤害,比如那些因“外遇”而妻离子散的人们。

所以,人们在面临来自外界的诸多“色诱”时,还是谨慎为宜,不参与为上,亦如古人之言言:“色字头上一把刀!”

最后,从法律的角度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不违法——如若违法,则会另有称谓。虽不违法,但却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因此是不会被社会所接纳的。

说到底,之所以出现“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样的表达,实在是因为有些事情上不了台面,不方便对人讲而进行的一种委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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