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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事件是怎么回事,林彪九一三事件

   日期:2023-03-30 22:02:38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5    评论:0    

林彪事件是指九一三林彪反革命集团叛逃事件。1971年9月13日,时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一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部长林彪及其妻子叶群、儿子林立果等人叛党叛国,乘坐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的一架256号“三叉戟”飞机从山海关机场强行起飞外逃,凌晨2点25分在当时蒙古人民共和国肯特省省会温都尔汗依德尔莫格县苏布拉嘎盆地贝尔赫矿区以南10公里处坠毁,机上9人全部死亡。

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九·一三”事件,又称“林彪叛逃事件”。这一事件的发生,标志着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覆灭,客观上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理论和实践的破产。

九一三事件”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政变阴谋败露后,于1971年9月13日乘飞机外逃,在蒙古温都尔汗坠机身亡的事件,又称“林彪叛逃事件”。

案情简介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依法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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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特别法庭先后33次开庭,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人次法庭调查,对873件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审查,查明了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经过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评议后,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判处其他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八年不等。

案件背景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共谋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十年动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犯下了累累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

意义与影响

在新中国的法治历史进程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可以称得上是“世纪审判”。无论是在新中国的建设发展史上,还是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史上,特别是在新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都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审判。它对我国恢复和重建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是恢复和重建我国司法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开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功绩在于,实现了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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