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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闯进家里行凶打死了犯不犯法(可不可以把他杀死)

   日期:2023-03-30 22:09:45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坏人跑到自己家里行凶,可不可以以把他杀死,需要看情况。

有些情况是可以的,有些情况则不可以。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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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用实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1、某甲下班回家发现房门虚掩,进门后发现有个小偷在翻箱倒柜。某甲大喝一声,小偷则抄起身边的凳子朝某甲打来。某甲则抡起手中刚买的链条锁打向小偷。后来小偷经送医,颅脑损伤严重而死亡。法院认定,小偷在盗窃时被失主发现后行凶,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2、某乙外出回家见男邻居刘某慌忙逃走,进门后妻子哭诉被刘某强奸。某乙怒不可遏,抄起铁锨追上刘某,将其拍倒在地,后刘某死亡。后经警方调查,某乙确系将某甲妻子强奸,但是某甲在刘某强奸已经完毕逃走时,追上刘某殴打致死,不属于正当防卫。后法院判决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刘某有严重过错应依法减轻某乙刑事责任,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某乙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刘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某乙再追上刘某,就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

例3、某丙在家里小酌,一个债主赵某到家里讨债,双方口角,最后赵某打了某丙一个耳光。某丙借着酒劲,抄起菜刀,将赵某砍伤致死。

本案,赵某前来催债,动手打了某丙一个耳光,本来某丙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某丙拿起菜刀砍向赵某,防卫的程度明显超过了合理限度,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某丙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

小结: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要点:

1、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侵害或有畏服的表现,就不能继续进行防卫。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没有限度之说,造成加害人死亡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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